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