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规定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