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规定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