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内。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