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操作指南,明确其指导目录、标志、标识、投放规则等,并向社会公布。

分类收集容器、设施的标志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

地方法规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