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以及说明报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深圳市法规作出解释的,应当在解释作出后的十五日内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