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作出修改法规决定的,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后的法规文本。
深圳市法规应当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或者根据批准所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并报告主任会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布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以及法规解释,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深圳人大网和《深圳特区报》上刊载。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于公布之日在深圳人大网上刊载电子文本。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