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深圳市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根据需要就有关问题征求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