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