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六十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