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