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审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法规案进行调研、论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