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初审法规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就法规案进行调研、论证时,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