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四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