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