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规草案内容与本市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议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研究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法规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