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