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