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

省级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的,主管法规实施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的实施情况。

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对有关法规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法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