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体现地方特色。地方立法应当丰富立法形式,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并根据内容选择适当的立法体例。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