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应当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