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结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发挥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作用,推动制度集成创新。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深入研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涉及创新和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需求,及时提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市、县、自治县应当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和本地实际,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时提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