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分组审议,也可以根据需要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的要求,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