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二节 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的审议、审查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