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会议审议才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部分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一次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