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个人或者若干人联合就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