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