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第一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列入大会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