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