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牵头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督促、推进老年教育工作与养老服务工作有机结合、相互促进。

老干部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年教育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