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老年教育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健康养生、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教学活动。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