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课程内容和形式,围绕思想政治、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家庭教育、健康养生、数字技能、生活休闲、人文艺术、安全保护等方面开展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