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负有管理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绿化建设和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绿化设计、施工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