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对检举、抓获损坏和盗窃绿化设施及树木花草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对举报人、抓获人、管理人员进行报复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