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树搭建屋棚或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倾倒污水、废弃物;(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四)钉、刻、划、拴绳、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五)擅自修剪树木;(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