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城市人民政府划拨。城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和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征地、同时设计。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城郊绿化,可以采取政府补助的办法建设经济林、生态林、公园、苗圃等公共绿地。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