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双一流高等学校、国家科研院所在本市设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支持建设和运营技术转移、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专利代理等科学技术中介和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