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人才长期扶持激励机制,对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加大扶持激励力度,探索实施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特殊晋升机制,为科技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科研经费报销、户籍办理、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入园入托、配偶就业、法律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优待。

地方法规 ·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