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权: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限期修改,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依法履行;

(四)对违法设立的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对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委托,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制定和发布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和作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