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监督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