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等方面的建议,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