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回执法监督证件,并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利用监督职权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失职和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