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督察证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持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件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指导下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