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实行行政执法检查和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被授权组织应当对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被授权组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