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载,并在作出解释后三十日内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该市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