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有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作出解释前,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