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五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