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实施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