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主席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