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和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下列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一)本省特别重大事项;(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制度;(三)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具体职责;(五)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六)省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