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气象设施建设应当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避免重复建设。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布局和建设规划,将各部门各行业自建的气象探测设施纳入气象观测网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下列气象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一)气象雷达、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系统和其他大型探测设施;
(二)卫星通信等大型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
(三)进口国外大中型气象仪器、设备;
(四)省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气象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