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

需要向公众发布重要气象情报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