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信息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做好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社会公众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在提供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同时,应当重点做好农业生产气象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