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气象台站的地面观测场、高空探测场内的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标志、气象卫星、气象雷达及其他气象通信的线路、频道、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和擅自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