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与民航、林业、水利和其他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及其他组织、个人设立的气象观测站点,构成全省气象探测网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气象观测站点。

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与灾害性天气监测有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灾情信息和气象监测资料。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突发性气象灾害。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