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汉江、丹江流域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